


|
“V”型商标标准
“V”型标识产品
下列产品不予使用“V”型商标:
- 动物肉(肉类,禽类,鱼类,海味)。
- 以肉或骨头为原料制作的产品(包括汤品、调料和其它半成品)。
- 动物脂肪(乳脂除外),用于煎炸的脂肪或含有鱼油的人造脂肪、 用于蛋糕、馅饼、通心粉制作的类似产品,用于煎炸,涂油烘烤,罐头,或其它制作工艺的类似产品。
- 来自动物原料的明胶、调味汁,胶凝剂。
- 蜂王浆。
- 含有来自屠宰场副产品成分的其他产品。
- 蓄养方式生产的鸡蛋。
具体成分:
- 乳酪
- 通常使用从牛犊的胃内膜中提炼出来的凝乳酶制成,因而是不可食用的,而素食奶酪的酵素来源于植物成分或微生物发酵制成,可接受。
- 脂肪&油脂
- 需要从植物中提取。人造黄油需要核实。其中可能含有从动物脂肪中提炼出来的成分,维他命A和E可能使用明胶作稳定剂,维他命D可能取自被宰杀羊群的羊毛脂——这些成分不可使用。
- 蜂蜜
- 可食.纯素食者不可食用。
- 果汁、酒精饮料、醋
- 需要检验。有可能使用明胶,蛋白(通常经孵化), 鱼胶(鳝鱼的鱼泡)或蟹壳质(粉碎的龙虾或蟹壳)作澄清剂——不可用。
- 乳清
- 如果 是从含有微生物或植物性酵素的素食奶酪中提取的方可使用,包括微生物和植物性凝乳酶的生产工艺。
- 辣酱油(伍斯特郡酱油)
- 常常含有凤尾鱼的成分,需要核实。
- 食品添加剂
- 需要检查其可能的动物来源
任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都是被禁止的。
在餐饮业:
通过商标认证保证菜单的配料,适用同样的准则。
而且每一个特定的饭店必须至少提供一份“V”型标识菜单,只要改变一个菜品菜单就必须改变(这样每天都有不同的素食菜单提供)。另外必须提供至少两份素食菜肴。
定期检查各饭店对素食准则的执行情况。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