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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leischkäs-Pât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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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V”型商标标准

“V”型标识产品

下列产品不予使用“V”型商标:

  1. 动物肉(肉类,禽类,鱼类,海味)。
  2. 以肉或骨头为原料制作的产品(包括汤品、调料和其它半成品)。
  3. 动物脂肪(乳脂除外),用于煎炸的脂肪或含有鱼油的人造脂肪、 用于蛋糕、馅饼、通心粉制作的类似产品,用于煎炸,涂油烘烤,罐头,或其它制作工艺的类似产品。
  4. 来自动物原料的明胶、调味汁,胶凝剂。
  5. 蜂王浆。
  6. 含有来自屠宰场副产品成分的其他产品。
  7. 蓄养方式生产的鸡蛋。

具体成分:

乳酪
通常使用从牛犊的胃内膜中提炼出来的凝乳酶制成,因而是不可食用的,而素食奶酪的酵素来源于植物成分或微生物发酵制成,可接受。
脂肪&油脂
需要从植物中提取。人造黄油需要核实。其中可能含有从动物脂肪中提炼出来的成分,维他命A和E可能使用明胶作稳定剂,维他命D可能取自被宰杀羊群的羊毛脂——这些成分不可使用。
蜂蜜
可食.纯素食者不可食用。
果汁、酒精饮料、醋
需要检验。有可能使用明胶,蛋白(通常经孵化), 鱼胶(鳝鱼的鱼泡)或蟹壳质(粉碎的龙虾或蟹壳)作澄清剂——不可用。
乳清
如果 是从含有微生物或植物性酵素的素食奶酪中提取的方可使用,包括微生物和植物性凝乳酶的生产工艺。
辣酱油(伍斯特郡酱油)
常常含有凤尾鱼的成分,需要核实。
食品添加剂
需要检查其可能的动物来源


任何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产品都是被禁止的。


在餐饮业:

通过商标认证保证菜单的配料,适用同样的准则。

而且每一个特定的饭店必须至少提供一份“V”型标识菜单,只要改变一个菜品菜单就必须改变(这样每天都有不同的素食菜单提供)。另外必须提供至少两份素食菜肴。

定期检查各饭店对素食准则的执行情况。

   
 
line line line 3.9.2010 - 14:47 line